选举权,大多数加拿大人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,对土著人民来说是一场艰苦的战斗。在加拿大的大部分地区,第一民族获得了投票权在邦联时期——但前提是他们放弃条约权利和印度地位。可以理解,很少有人愿意这样做。梅蒂斯人没有被排除在投票之外,因为条约涵盖的人很少,因此没有理由取消他们的投票资格。因纽特人他们被排除在外,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将他们包括在内,因为大多数社区在地理上是孤立的,因此在没有特别努力使他们能够投票的情况下,他们没有办法行使这项权利。
早在与欧洲人接触之前,以及随后的印度法,土著人民有着精心设计的工作制度政府因此,许多人对十九世纪的提议持反对态度特许权(赋予公民投票权)有两个原因:首先,这意味着他们不再被承认为不同的国家或人民(如与法国、英国以及后来与加拿大签订的条约所示),这意味着他们的开始同化进入定居者社会;第二,这将意味着在一个与许多土著民族的治理传统、惯例和做法格格不入的政府体系中投票。投票也被认为是多余的,因为选举领导人和执政国家的传统有效制度已经到位。
提议提供特许经销权至少可以追溯到1885年,但在联邦政府内部遭到敌视。这种现状持续了近一个世纪,因为几乎没有扩大特许经营权的压力,尽管它在1924年扩大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土著退伍军人,包括后备退伍军人。
这么多土著民族出色地服务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,人们得出结论认为,所有土著人民都拥有充分公民权的时候到了,这是原因之一。1948年,一个议会委员会建议将选举权扩大到所有土著人民。联邦政府确实将选举权扩大到了因纽特人,因纽特人没有条约或保留地,因此在法律上被视为“普通公民”,但想要投票的印度人仍然必须放弃投票权免税; 鉴于这项条约权利的重要性,很少有人这样做。
直到1960年,在总理约翰·迪芬贝克(John Diefenbaker)的领导下,土著人民才获得了选举权,而不必放弃任何条约权利作为交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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